申请人付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系同村寨村民,2007年自由恋爱后一同生活,于2013年11月22日到关岭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一同生育两个子女。
因双方在一同日常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申请人常常殴打申请人。2022年6月份双方由于家庭琐事,被申请人拿起钢管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腿部受伤,经申请人一再需要,被申请人才送申请人就诊。
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现申请人不敢挨近被申请人,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 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
法院经审察觉得,申请人付某某提供了腿部受伤照片等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1、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对申请人付某某推行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付某某及其有关近亲属。
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每一个人的人身都有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侵犯的权利。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不是一方推行家庭暴力、任意侵犯另一方人身权益的原因,无论另一方在一同日常是不是存在过错,均可通过合法渠道加以解决。若一方借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家庭的不舍作为条件肆意侵犯,不只违背婚姻法、妇女权保护法的规定,还可能触犯刑法,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当时申请,准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准时防止了“民转刑”、甚至是“民转命”的发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